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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
在自己的岗位工作了这么久,对于自己工作的岗位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吧,总结工作上的失误和不足,在后续的工作中改进。下面是由战辑为大家整理的“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一)时光飞逝转眼又到了年底,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里经历了很多,也感悟到很多。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和店内同事在这一年里帮忙与支持,自己才能更好的立足于本职工作,再发挥自身的优势不断总结和改善、更好的提高自身素质。
虽然每一天都在重复着单调的工作,但在公司形象受到破坏的时候我学会了如何去维护,在被客户误解的时候,我学会了如何去沟通与交流,在店内销售不好时我学会了去查找原因并加于改善,明确的意识到要做好店里的销售最重要的是员工清楚自己的产品知识、有很好的服务态度、还要有店内同事的用心配合,店员在店里就代表着公司形象,而这些都将影响公司的销售。期望今后透过公司领导的指点和同事们的努力为公司创造更好的销售业绩。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作如下所示:
一、顾客方面
我把进店的顾客分为两种:
第一种顾客,目的型的客人:逛商场怀有购物的目的,有比较明确的需求或者想法。她们可能开门见山或直奔主题索取自己喜欢的衣物,或者是半明确型的客人,是想买一件衬衫或外套,但是具体要买什么样貌还没有明确。
第二种顾客,闲逛型的顾客:此刻的商场里有太多消磨时光闲逛型的顾客,她们有的是纯粹打发时间,有的是情绪不好,到琳琅满目的商场里散心。闲逛型的顾客不必须是说不会购物,遇到她喜欢的和开心的货品时,下手也是毫不犹豫。目前商场里的顾客闲逛型的占多数,而对待闲逛型的顾客和有目的型顾客接待是不能完全相同的。闲逛型的顾客进店后,需要空间和时间来欣赏我们精心设计的漂亮陈列和货品。接待她们最忌讳的就是立刻接待,x%的时候你得到的回答是:我随便看看。显然这样的接待服务是有问题的。
二、工作方面
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做好店内的陈列及新款的展示,安排好人手更好的为公司的促销活动提升销售。定期及及时的做好竞争对手促销活动和款式变动的收集,第一时间反映到公司总部。做好会员基本资料的整理及定期跟踪,维护老客户,持续经常与老客户联系,了解客户对产品需求的动向,及时向店内的会员及老顾客反映公司的款式及店内的的优惠信息。合理的定货保证热卖及促销活动产品的库存,确保随时有货。
三、销售技巧方面
店员除了将服装展示给顾客,并加以说明之外,还要向顾客推荐服装,以引起顾客的购买的兴趣。推荐服装可运用下列方法:
首先推荐时要有信心,向顾客推荐服装时,营业员本身要有信心,才能让顾客对服装有信任感。适合于顾客的推荐。对顾客提示商品和进行说明时,应根据顾客的实际客观条件,推荐适合的服装。配合手势向顾客推荐。配合商品的特征。每类服装有不同的特征,如功能、设计、品质等方面的特征,向顾客推荐服装时,要着重强调服装的不同特征。
其次把话题集中在商品上。向顾客推荐服装时,要想方设法把话题引到服装上,同时注意观察顾客对服装的反映,以便适时地促成销售。准确地说出各类服装的优点。对顾客进行服装的说明与推荐时,要比较各类服装的不同,准确地说出各类服装的优点。
最后要注意重点销售的技巧,重点销售就是指要有针对性,对于服装的设计、功能、质量、价格等因素,要因人而宜,真正使顾客的心理由“比较”过渡到“信念”,最终销售成功。在极短的时间内能让顾客具有购买的信念,是销售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重点销售要从xx上着手。从穿着时间、穿着场合、穿着对象、穿着目的方面做好购买参谋,有利于销售成功。重点要简短。对顾客说明服装特性时,要做到语言简练清楚,资料易懂。服装商品最重要的特点要首先说出,如有时间再逐层展开。
要根据顾客的状况,随机应变,不可千篇一律,只说:“这件衣服好”,“这件衣服你最适合”等过于简单和笼统的推销语言。依销售对象不同而改变说话方式。对不同的顾客要介绍不同的资料,做到因人而宜。营业员把握流行的动态、了解时尚的先锋,要向顾客说明服装贴合流行的趋势。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切实落实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千方百计完成区域销售任务。努力完成销售中的各项要求。用心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并及时整理上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主人翁职责感。完成其它工作。
用心了解到达的标准、要求,力争在要求的期限内提前完成,另一方面要用心思考并补充完善努力经营和谐的同事关系,认真向领导学习,善待每一位同事,做好自己在店内的职业生涯发展。同时认真的计划、学习知识、提高销售技能,用工作的实战来完善自己的理论产品知识,力求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二)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服装销售过程中
销售技巧及其重要,在销售过程中除了将服装展示给顾客,并加以说明之外,还要向顾客推荐服装,以引起顾客的购买兴趣,让顾客达到消费的享受,比如:有很多顾客一进店就说贵,我们就会给他说明原因,然顾客试穿我们的衣服,试衣途中我们就会和顾客聊天,了解顾客的心理,也拉近我们之间的距离,同时也给顾客连贯性的搭配,让顾客眼前一亮的感觉,让顾客觉得我们的衣服不是贵而是高贵。
二、要注意重点销售的技巧
重点销售就是指要有针对性,对于服装的设计,功能,质量,价格等因素,要因人而宜,真正使顾客的心理由比较过度到信念,最终销售成功。
三、店里的员工在销售上也比较积极,大家都为同一个目标
做得不足的地方也还有很多,比如销售,陈列等等都还有待提高。
明年是承上启下的一年,我将会带领店员深刻总结,将我们这一年做的不好的地方及时改正,做得好的地方继续发扬,为明年的工作做铺垫。
四、新的一年掀开新的一页,明年年度计划如下
1:品牌形象:这是我们年年天天必不可少的工作,要把我们声雨竹服装推广出去,首先自我和员工的形象,要让顾客对我信任,才能推其品牌。
2:店铺形象:要做到店铺的整洁,商品的陈列及摆放。
3:服务:现在服装品牌越来越多,比的不仅仅是服装的款式,还有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改变和提升。
4:心态的提升:要经常和员工聊天,沟通,了解其想法,及时的把事情解决好,随时给员工传递正能量。
5:对新老xx的维护:这点是我们明年中重点的一个工作,争取把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做得更好。
6:加强自我和员工的销售能力,加大对新员工的培训力度。
7:人员管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团队更有凝聚力。
8:晨会的坚持: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会议,更重要是激励员工的士气。
在20xx年,我们将不断的学习,不断总结,增强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新的一年,新的希望,新的起点,让我们把压力变成动力,争取在明年中突破目标,再创业绩新高。
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三)20xx年时间转瞬已经过去了,虽然我还算是个新员工,但在各位领导的关怀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坚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自身思想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在这里将自己的思想、情况等简要的个人工作总结如以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做出更大贡献
回想在xx的这段工作历程,是我人生中很珍惜的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我的收获主要有两个方面:政治思想上的成熟和业务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总结为八个字“收获颇多、受益匪浅”。
我的转变与进步,是领导的培养、同事们的帮助与支持和自身的努力才取得的。我清楚自己在咱们品牌店面的工作时间还不是很长,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不断的学习,要时刻衡量和要求自己的言行,注意加强政治修养,进一步提高各项认识。我也希望领导和同事们一如既往的给与我指导和帮助,我也将加倍努力,以无比的热情与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
二、工作中,严以律己,不断进取
日常工作中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负责跟进各个节期的每个活动工作。令活动顺利完成。与同事们共同努力完成了每个活动举办前期的布置,根据上级领导给予策划工作,努力完成上级领导的计划内容。从站姿站规,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和服务质量做起。同时提高服务增强成员之间的团结与活力,对待各项工作同事均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注重发挥集体的聪明才智和整体效能,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成为一个富有朝气、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集体。同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为提高业绩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自己的人生奠基更高的台阶。
三、缺点与不足
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很多的的缺点和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各项能力。深知自己还缺乏基本的办公室工作知识,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常常表现生涩,甚至有时还觉得不知所措。工作细心度不够,经常在小问题上出现错漏,办事效率不够快,对领导的意图领会不够到位等。我一定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服务与效能相统一原则,在走动中去发现问题,在走动中去寻找问题。通过及时的现场观察,去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去制定相应的改进提高方案并能做到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及时纠正问题。
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四)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店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作为店铺的负责人,我深深的认识到,店铺不仅仅是工作的地方而且是公共场所,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是推动各项工作朝着目标前进的中心,因此:
首先,理顺关系(处理好我与上级领导的关系、与店员之间的关系、店员与店员的关系),处理好每日的账务,每日认真检查货品,每周对其陈列做出相应的调整。
其次,注重店铺及店员的仪容仪表,对其严格管理。
二、本年度业绩情况
由于身上责任较大,而我的学识、能力及阅历都有限,因此,不断向书本、领导和同事学习。经过不断学习、积累,能够从容的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完成了公司下达的总目标的xx%。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首先,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学识有限、经验尚浅,没有很好的处理出现的各类问题,这是自身问题,不可推卸的。在店员管理上及店员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店员偶尔上班时情绪消极而影响销售。
其次,需要改进的:
1、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应该要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各方面的能力,不段向周围的领导和同事学习。
2、认真努力完成每次的任务,团结同事,加强店员管理,创造愉快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积极性。
3、应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创新,努力完成新目标。
以上就是我对本年度工作情况的总结,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好的成绩!
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五)时间在不经意中从指间划过,转瞬间又是一年,回顾20xx年的工作,在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的大力配合下,我的各项工作都能够按部就班的正常开展,现就20xx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20xx年的工作中努力拓展自己知识面
我认为做导购就好象在读免费的xx课程,它让我学到了许多无法在大学校园里学到的知识与技能。现在的顾客越来越理智,越来越精明,所以我们要更好的销售产品,更好的说服客户,必须学习更多,更专业的产品知识,所以久而久之,就成了某个领域的专家,之前我连化妆品方面一些基本的问题都回答不出来,更不要说成为什么专家了。我认为问题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培训不到位。另一方面自我学习成长的意识太差。我想如果这样继续干下去,x年以后我依然还是一名平凡的小人物,成功永远与我无缘。在20xx年我参加了好几次组织的专业培训,在平时闲暇时也自己去网上查找各种化妆品及美容方面的知识来充实自己,现在我已经可以自信的说自己是美容保养、皮肤护理的专家了。
作为一名导购除了学习专业的商品知识外,还要学习一系列与商品相关的知识,这样才能让我表现得更自信,工作总结更有专家水准,成交率更高。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大量参与其它部门的工作,向同事学习。就这样一个不经意的行为让我的业务越做越顺,让我成为销售业绩的导购之一。做得比别人多一点,学得比别人多一点,于是经验就会比别人多一点,这样我的成长速度也就会比别人快一点,收入就会比别人多一点。学习是为自己、为财富、为成功、为快乐、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导购不但是某些产品的专家,他的知识也应是全方位的。
二、在工作中培养自己的心理素质
在工作中每天都与行行的人打交道,他们来自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层次,他们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心态,如果我们想把每一位顾客服务好,无论买不买东西,都能让顾客满意而归,那就需要当我们面对失败、面对别人说“不”时表现一流的心理素质。所以我要感谢工作,让我在工作中学会了察颜观色、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领,让我的心理素质在工作中得到了良好的锻炼。
三、用心锻炼自己的销售基本功
人生何处不行销,我觉得任何工作都与销售有关。优秀的导购不但要拥有良好销售及服务的心理素质,更是一位优秀的销售心理学家,在日常工作中我学会了通过顾客每一个细小动作,每个细微的面部表情,出顾客的心理变化及需求。
四、口才方面有了大幅提升
要做一个优秀的导购就必须要要拥有一流的口才,通过语言才能表达出自己的思想,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每天都要与不同的顾客沟通、交流、介绍产品、久而久之,口才及沟通技巧都有了大幅的提升。
五、培养人脉,增加顾客回头率
在销售过程中我们每天都在与人打交道,所以是学习如何与人沟通、如何建立信赖、如何赢得他人认同的机会。而我,充分把握住了这个机会,通过优质的服务把一个陌生的顾客变成一个知心的朋友,让各种各样的顾客都能喜欢我,为未来的成功做好的充分的准备。而之前我从来都没有意识到这些,工作只是为了工作,从没有想到我还能为未来做些什么准备。
当然,我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困难,因此在这些收获面前我不会骄傲,我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业务训练和学习,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以更加热情,优质的工作服务于,服务好顾客。我们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工作岗位上度过的,只有使工作真正的快乐起来,我们的生活才能真正的快乐。很庆幸我找到了一份能使我快乐和充实的工作,我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新的一年里,我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为贡献出我的光和热!
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六)20xx年就快结束,新的一年工作又要开始了,作为一个服装销售导购员,现将我这一年的工作经历做下总结,以更好地面对新一年的工作:
总的来讲,服装导购员在整个服装销售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导购员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外部形象,而且还起到加快销售的作用,具备良好素质的服装导购员,除了熟悉商品之外,也应该具有足够的耐心,并且能够掌握一些好的服装销售技巧。
第一,服装导购员除了能够将服装很好地展现给客户,并且还有向客户适当推荐其他服装的工作,以吸引顾客购买其感兴趣的更多服装。针对这一点工作,我总结如下:
1.推荐服装时候要有信心,大方、坦诚地向顾客推荐服装,导购员就应该具备十足的耐心、细心,让客户对自己产生信任感。
2.为顾客推荐适合于顾客体型、品味的服饰,为客户在挑选服装时候出谋划策,提示相关细节,帮助客户选择。
3.结合不同款式服装,向顾客讲解每款服饰适合穿着的场合。
4.配合服饰特点进行推荐。每种类型的服装具有不同的特征,如功能,设计,质量和其他方面,都应该适当向顾客说。
5.谈话中注意技巧。向顾客推荐服装时候,语气应该有礼貌、在充分听取顾客意见的基础上,再向顾客推荐。
6.观察、分析不同顾客喜好追求,结合实际向顾客推荐服装。
第二,必须注意把工作重点放在销售技巧上。销售是有针对性的营销,关键在于销售技巧的掌握。服装销售涉及方方面面知识,要对服装的功能,质量,价格,时令,面料等其他因素都做充分了解,顾客特点,运用销售技巧完成销售。主要侧重于以下几个环节:
1.注重思考。了解顾客购买服装的穿着场合,购买服装的目的与想法,帮助顾客挑选相应服饰,促进销售成功。
2.言辞简洁,字句达意。与顾客交流当中,言辞要简单易懂。不能说太过专业性的行内话,应该试图以通俗语言向顾客讲解。
3.具体表现。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地推荐服装,必要情况下,不去打扰顾客,让顾客自行挑选,当顾客咨询时候耐心倾听、细心讲解。
以上就是我做服装导购员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努力工作,不断学习,吸取工作经验,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为公司销售更加辉煌业绩而奋斗。
服装销售个人年度总结简单(七)在xx服饰上班到现在为止已经整一年多了。每天都处于一种紧张忙碌的学习状态之中。通过学习,我深深感到xx的博大深厚,深深发现需要学习的知识太多太多。来xx后我被分在服饰区,现对今年工作加以总结。
一、现场工作方面
来到服饰区,首先在现场站柜学习,了解服饰子的分类,质量,价位,产地以及服饰子的销售技巧,从而弥补对所在区域物品的不了解。其次,在每天的例行工作中,督促柜组卫生,疏通消防通道,监督导购穿工服,戴工卡,留意标价签的整齐摆放,正确书写,检查销售小票,磁扣的打定,录入单的填写,做到最好的预防工作。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各柜组的不足之处,让各个柜组的各项工作都能得到更好的改进。这些现场工作看似都是一些繁琐的不值一提的小事,但是销售无小事,服务无小事,无数个小事堆积起来就是大事了。有本书写得好:细节决定成败。只有关注细节,关注日常小事,才能保持一个良好的销售环境,才能保证一个服务的良好进行,才能保证销售到更好业绩。
二、业务熟悉方面
在业务方面也学了很多,从录入单的正确录入,标签的正确填写,导购员规章制度等简单的业务到跟重货制度,售后服务标准,商品质量三包的实施细则等高难度业务。但我个人认为,学得虽然不少,但真正能用得到的并不是很多,因为所有的事情都是看人看事看情况而定,要做到真正服务于顾客,服务于供货商,并不仅仅是靠背会制度就能办到的。这就需要我们从实践中去学习制度,去体会xx理念,去处理所遇到的事情,需要我们不间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xx管理人员。
三、工作中的心得与体会
在xx工作的这几天,因为服饰区是商场所有区域里售后最多的区域,所以除了现场工作和业务的学习外,看到最多的就是处理售后。而这些售后的处理又让我不止一次的感叹:顾客在xx就绝对是上帝!所有的售后服务都是以顾客为中心,站在顾客的立场上去理解顾客,去处理问题,尽量的让顾客满意。由于xx的售后服务好,也就同时给那些蛮不讲理的顾客带来了机会,强词夺理,但我们的售后人员并不与其强争,而是温和的给他们讲解三包的规定范围,用自己的态度和服务去感动这些难缠的上帝。
我作为一个新的'管理人员,我一定要取其精华,努力学习,真正领会企业服务理念,并在日常工作细节上认真对待,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还希望各位前辈和领导能给予更多的指导。
梦见被马蜂蜇三包
1、梦见被马蜂蜇三包的吉凶指数
基础稳固,希望易达,顺利成功发展,名誉与福份俩俱充足,隆昌威仪,大成功、大余庆、繁华荣隆。大吉昌
吉凶指数:89(仅供参考)
2、梦见被马蜂蜇三包的宜忌「宜」宜看3D**,宜读古书,宜欣赏高雅艺术。
「忌」忌正常作息,忌清理马桶,忌穿格子衬衫。
3、梦见被马蜂蜇三包的预兆上学的人梦见被马蜂蜇三包,意味着理想太高,实力不够,难达愿望。
梦见马向自己奔来,预示你事业成功,或能发大财。
梦见被马蜂蜇三包 ,单身者没有什么很好的桃花运,有伴者不妨带着另一半就在外面散散步,体会一下老夫老妻的感觉。工作中的事与前辈深入沟通,会发现自己的很多不足,并加以改正,受益非浅。适宜交友,生活再忙碌也不能放弃与朋友们的交流。
梦见马入室内,凶兆,寓意着做梦者会有事发生。
梦见被马蜂蜇三包,按周易五行分析,幸运数字是 2 ,桃花位在 正南方向 ,财位在 正北方向 ,吉祥色彩是 绿色 ,开运食物是 草莓 。
本命年的人梦见被马蜂蜇三包,意味着外表修饰多加注意,下半年顺利如意。
做生意的人梦见被马蜂蜇三包,代表经营顺利,突然的转变宜冷静应付,否则损失愈大。
怀孕的人梦见被马蜂蜇三包,预示生男,饮食小心,忌动土。
梦见马蜂,预示着很多人反对自己。
出行的人梦见被马蜂蜇三包,建议延后出行。
恋爱中的人梦见被马蜂蜇三包,说明互相发掘缺点,若能包容对方婚可成。
梦见马蜂蜇,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 ** ,财位在 正西方向 ,桃花位在 正北方向 ,幸运数字是 2 ,开运食物是 面 。
恋爱中的人梦见被马蜂蜇屁股,说明速战速决,马上行动可成。
本命年的人梦见马蜂蜇,慎防财物损失,朋友之事少管,防官符。
梦见马蜂,预示着很多人反对自己。
梦见马,主事业,马背上的鞍子就象征着由事业撑起来的生活。
梦见马,吉;乘行,大富。《敦煌本梦书》
恋爱中的人梦见被马蜂蜇,说明掌握时机求婚必有结果,婚姻可成。
本命年的人梦见被许多马蜂蜇,意味着忠厚待人,可得人和与财利,戒烟酒为佳。
梦见马,主事业,马背上的鞍子就象征着由事业撑起来的生活。
急需一篇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学习心得。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前言
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销等问题。其中,欺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
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5]
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6]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7]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9]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12]
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13]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14]
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
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19]
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非常奇怪的。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27]
(2)行为的结果
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28]
(3)主观要素
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31]
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
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33]
5.因果关系
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36]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37]
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
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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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物品收纳小窍门
衣物收纳小窍门叠T恤的方法叠衬衫的方法叠胸罩的方法叠长裤的方法
储物箱巧妙分割衣柜空间
充分利用衣柜门后的空间
扩大衣柜空间衣物收纳的基本原则按照收纳空间叠衣服收纳衣物的顺序靴子的收纳方法卧室收纳小窍门床底空间的利用床头柜空间的利用衣柜顶部空间的利用卧室墙壁空间的利用家具的选择被褥的收纳方法枕头和靠垫的收纳睡衣的收纳儿童玩具的收纳凉席的收纳就近收纳
羽绒被和羽绒枕头的收纳
毛毯的收纳
学生书包和校服的收纳
厨房收纳小窍门厨房改造必备品整理餐具的方法巧用水槽下面的空间用资料架收纳盘子善用橱柜门后的空间在水池上方安装吊架
整理厨房小物品的方法
码放锅碗瓢盆料理垃圾袋巧用架子格空间成套的物品放一起整理厨具的方法巧用厨房角落的空间卫生间收纳小窍门浴室墙壁空间的利用用镜柜代替镜子洗衣机的放置洗涤用品的收纳纸巾的收纳塑料篮子的妙用善用卫生间的墙角拖鞋的摆放在卫生间安装吊柜化妆用品的收纳
盥洗区和洗浴区要分开
晾衣架的收纳方法在最顶层安装支架美发用品的收纳洗衣网的收纳杂物收纳小窍门小物品的收纳原则简易杂志架手机的收纳名片的收纳电线的收纳清洁工具的收纳钥匙的收纳应急药品的收纳照片的收纳遥控器的收纳化妆工具的收纳戒指的收纳
珍珠饰品的清洁与收纳
家务清洁小窍门衣物清洁小窍门
巧除衣服上的番茄酱汁
巧除衣物上酱油渍
巧除衣服上的紫药水渍
白醋巧除衣服汗臭洗内衣的小窍门衣服反晒防掉色巧洗袜子巧洗真丝衣服巧除蜡烛渍
巧除衣服上圆珠笔油渍
巧除衣服上的葡萄汁渍
去除衣服晾晒后的怪味道
厨房清洁小窍门灶台清洁方法(一)灶台清洁方法(二)
如何清洗抽油烟机油盒
防止铁锅生锈的窍门不锈钢餐具巧除垢巧洗菜板巧洗碗筷巧除水池堵塞巧妙清洗筐和篮卫生问清洁小窍门
除去卫生间臭味的方法
卫生间最好别设废纸篓
让水箱更干净马桶的清洗巧除淋浴喷头的水垢排水管的清洁疏通如何清洗洗手台居室清洁小窍门巧除家具上的油污室内霉味巧清除擦镜子的小妙招巧除新居甲醛味木质家具的清洗天花板的霉斑巧清除布艺沙发的清洗方法地毯巧清洗
第二章 家务清洁小窍门
第三章 选购物品,学会鉴别小窍门
第四章 食物储存小窍门
第五章 厨房烹饪小窍门
第六章 休闲生活小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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